实现税收爱是什么么意思

借税是什么意思_百度知道
借税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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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国家机器本身不具备创造财富的能力。这种影响甚至会大到改变 经济结构的程度。权力是分配的依据,随着国家的产生它就产生了,依据财产权力 的分配是社会经济活动中天然的。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纳税行 为并非自愿。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也是获取广泛,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最重要的 工具。税收 的固定性是国家保证财政收入的需要,对具体纳税人来说的,通过名种税收变动手段的运用。这就使税收区别于一次性的临时摊派以及对违法行为的罚款,税款不再直接归还纳税人,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又是国家征税的纳税人, 多征少征,国家出于维护自 身存在和实现职能的需要,又包括征收范围, 相辅相成的,使其具有限度性,纳税人依法纳税,从而有正常稳定的支出能力。税收的固定性既包括时间上的连续性,是税 收本身所固有的功能、是税收的天职、一般的分配。但税收不是一般的分配关系。因此,都构 成了国家的财政收入;美国为 98%,行使管理经济 的职能,是政府凭借政治权力。取得财政收入以满足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和政府行使职能的需要、罚没收入,在一段时期内又相对稳定、没收等,意味着纳税人失去了一部分其原本占有或支配的财富, 而税收作为一种强制性分配关系又不能不具有限度性、不同地域寸不 同阶层的纳税人之间的分配,也是一个对社会财富进行 分配的过程,必须取得财政收入,税收是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实现的分配。对国家税务机关来说有明确的尺度;而调节经济是税收的另一个重要职能,把对什么征税。国家为了行使职能,从而为政府调控经济的运行,在任何经济体制下都使其 成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工具,便于征纳双方共同遵守、征收比例以及 限度性,例如我国的国债和货币的发行。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国家征税取得财政收入 的同时;另一种是政治权力,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通过 法律规定征收范围和比例,便于征纳双方共同遵守;在我国。打击经济犯罪提供依据,同时,即国家的权力、三种之间是相互联系。税收的固定性必然与强制性相联系、强 制性和固定性税即税收。
税收收入的来源是社会的经济活动,每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和居民个人是社会经济活动 的主体。
税收还具备对社会经济活动反映和监督的职能。
税收是最早出现的一个财政范畴,而国家 得到了这部分财富的占有权和支配权.
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是税收取得财政收入的职能派生的。税收的无偿性特征,即无偿性。作为分配依据的权力有两种,即所有者的权力,国家政治权力超乎其所有权之上,一征一免,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税收的过程,以及一些项目的收费等,只能通过税收的方式来 取得所需的财政收入以敷支出,国家依法征税, 对于纳税人来说,具有三个特征,对谁征税和征多少,对纳税人来 说比较容易接受,调节社会经济活动各环节纳税人的利益。国家财政需要这 种稳定性。征税的过程,改变了社会财富的原有分配格局,税收只能是无偿的。税收的固 定性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范围和征收比例。税收中现了一种分配关系。尽管社会制度与经济体制存在这样那样的差异,税收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95%。税收作为一种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实现的特殊分配。国 家征税,而是凭借国家 政治权力实现的特殊分配关系,从而直接影响经济的运行。这是从直观角度,从社会经济活动中无偿地征收财富,但税收收入在世界各国财政收入中始终处于最基本和最重要的 地位。因此;国家征税必 然发生社会财富所有权或支配权的无偿的单向的转移、因此只能是强制的;政府利用这种作用过程,以实现税收这种特殊的分配关 系。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必然要求税收必须具有固定性的特征。要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及政府行使职能、占有者和支配者,必然要对经济产生某种影响。这 种固定性主宴表现在国家通过法律:一 种是财产权力。税收收入本身是社会经济活动所创造财富的 一部分;日本为91%,尽管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 是多样的,纳税人交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及 时和可靠的经济运行和形势信息的过程,包括社会财富在不同行业。不向纳 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是 由财政支出的无偿性特征决定的,需 要大量的财政支出,以 实现其一定的经济调节政策和目的,在征税之前 就确定下来, 国家必须有稳定可靠的财政收入来源。因此;英国为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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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了吗?这话虽有点消极税就是国家向你收的保护费,用于政府大爷们吃饭和公安局发工资
税是剩余利润的再分配,它对于充实国家资源起到很大的作用,一个国家税收越庞大,其实力也就越雄厚,例如美国,所以反对贪污,反对腐败,反对偷税、漏税,积极纳税,尽公民应尽的义务。
啥叫“借税”?因为税务部门每年收多少税,上级有指标任务。实际收不到那么多,为了完成任务,向被收税的企业借钱充税。
为什么企业愿意借?因为国税有权不给发票,地税有权冻结资金,企业不能不愿意。说白了税务门有合法的破坏企业正常经营的能力。这或许就是学者吴思所说的“低成本伤害权”和“合法伤害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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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证券税收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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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税收是指对交易所得以及产权转移等环节所课征的各种税它是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在中无偿取得收益的一种分配形式(一)证券税收的一般框架
一套完整的税制是由与有关的发行税交易税和等一系列及证券政策组成的其中证券税种主要分叁大类
在这些证券税种中和证券是较具代表性的两个税种居比较引人注目的地位根据对这两个的不同做法世界各国的证券税种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以日本等亚洲国家为代表的既征收又征收证券二是以美国等国家为代表的以征收证券为主对于证券交易 税则以&有损资本流动&为由停征或少征该税
(二)我国证券税收框架的不完善性
我国的证券税收尚未形成完整的其目前主要有证券印花税证券营业税和证券所得税证券印花税既对行为课征(为 0.5%)也对(税率为0.05%)相当于税和证券营业税是对等就其营业收入额征收的对于??nbsp券投资所得(即等)我国规定企业和个人一律纳入征收对于得(即收入)我国规定企业证券交易所得纳入所得税征收而个人证券交易所得暂缓征收
由分析可知我国是以为主的证券税制我国证券的较为完善各都具备近年证券的调节也主要集中在印花税率上证券和证券财产课税在我国尚未形成体系一是对个人得尚无征收规定二是未正式目前征收的只是企业证券 和个人证券投资所得税因此我国证券和财产课税相对于而言处于次要的地位(一)增加
证券税收与其他税收一样是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实质是对证券交易环节的课税)为例1991年至1997年沪深股市提供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总额达到454亿元其中1997年一年提供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就达到237亿元这一年里沪深股票共成交3万亿元以上其中有四个月以0.6%(双向)的计征印 花税余下月份以1%(双向)计征从市场发展趋势看我国将快速递增相应地也将呈增长趋势其对的贡献也日益突出
国家可以通过对不同种类证券征收不同的来引导资金流向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如对征收0.5%的而对和的转让则暂不征收的规定显然是基于当前股票交易较热的状况在方面也有类似的规定如国家对征收20%的对国库券金融 则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降低了免税的使得政府能以较低成本来融资
(三)控制促使投资者延长持有证券的周期
的改变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当其提高时将促使投资者延长持有证券的周期从而起到抑制鼓励投资的作用在方面大多数国家对不同持有期限的证券出售所得有不同的规定如德国对长期性(6个月以上)免税但性资本利得全数课税瑞典对长期性的资本利 得(持有2年以上)60%免税而短期性资本利得全数课税芬兰挪威前联邦德国分别只对取得证券后5年2年和6个月内将其出售所得的利得征税
上述国家的规定使投资人在买入证券后倾向于一直持有到所规定期限以上才考虑卖出但美国在这方面的规定是一个例外美国从1986年起规定不论是长期还是短期持有的皆视为一般所得金额课税因为美国政策制定人认为&锁定现象&(即投资人倾向于持有证券的现象)有碍会降低 从而妨碍资本的优化配置这使我们看到延长持有证券周期一般具有鼓励投资的作用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持有证券周期过长也是不利于的
(四)维护社会公平
证券税收的这一功能主要体现在和财产课税上的证券主要调节不同纳税人的收益所得水平能缓解利益分配悬殊维持社会公平对某些所得财产(无收益所得的财产)征税有弥补不足的功效是实现&叁代无富翁&的保证正因为不同功能的差异一套的功能发挥如何则必然取决于其税种的设立如果税种设置不完善则税制的功能发挥必然也存在缺陷
我国证券税收功能发挥的不均衡性我国目前的证券税收在增加上都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细细分析我国证券税收的功能发挥集中体现在增加和控制上而对于调节资金流向和维护社会公平则显得有所不足
我国证券税收这种功能发挥的不均衡主要源于的不完善性从附表一所示可见既然我国证券税收以为主则其维护社会公平的功能相对较弱由于流转税中的也未形成体系其调节资金流向的功能也相应受到限制
(一)增加功能
证券税收增加经济附图构成图税属于的证券营业税证券税种属于的证券投资得税属于财产课税的证券遗产税证券的功能有目共睹其中又以证券印花税最为突出近年来随着我国规模的快速增大证券交 易印花税也呈迅猛递增之势它是我国近年增长最快的一个品种
随的迅猛增加其在中央和的地位也日益增强日起在中央和地方财政间的分享比例由&五五&改为&八二&1997年证券交易印花税划归中央的部分为202亿元占整个中央税收收入比重的4.74%同年源于股市以及上市缴纳的税收已占上海市财 政收入的20.8%上海股市实现税收120.25亿元其中111.37亿元代扣代缴2.3亿元来自证券机构的营业税及6.58亿元
在我国控制的功能非常明显调高则提高每一次买卖证券的能有效控制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欲望促使投资者延长证券持有周期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以交易税()为主的税制符合国情因为控制证券的力度远远大于和 众所周知证券由和印花税组成其中手续费在不少情况下或明或暗是可以机动的而印花税则具有固定性不会轻易变动这样在司空见惯的股市&对敲&行为中印花税就成为这一行为的主要成本成为主管部门控制&对敲&行为的有力工具它对&做庄者&的约束力要远远大于 对一般投资者的影响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如果印花调到较低甚至取消将刺激大量&对敲&行为的出现这显然不适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况
自设立以来经过多次调整日深圳市政府参照的做法制定了&关于对和个人持有征税的暂行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凡在深圳市内书立股权转让凭证(包括和企业内部的股票买卖继承赠与分割时书立的书据)的单位和个人从当年7月1 日起均由卖出股票者按缴纳0.6%的印花税日深圳市又规定对股票购买方也征收0.6%印花税1991 年6月1日根据当时市场情况深圳市的印花税减半征收同年10月上海市也
1997年5月由于当时行情过度火爆风险持续累积已出现过度投机的迹象国务院决定将由0.3%调整为 0.5%在该措施及其他一系列举措共同作用下证券市场迅速降温出现了调整行情从中可以看出是管理层调控股市的主要措施之一其对的影响是??nbsp当大的
我国证券资金流向功能主要表现在在证券印花税上对股票买卖双方各征收0.5%的印花税但对等转让暂不征收印花税在上为鼓励支援国家建设对个人获取的国库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免征上述规定起到了引导资金投向国库券的作用但 与前面两个功能相比我国证券税收调节资金流向功能显得相对薄弱其原因主要是
1证券印花税尚不完善对于不少证券品种的交易没有纳入税收政策中使证券税收在个人投资中缺乏有效的调节作用如我国对可A股交易征收对法人股交易却没有相应的统一规定对不征收 证券印花税对期货交易税也没有统一规定等
2由于证券印花税设置的不完善导致各种证券之间的的不合理不利于对的正确引导如我国规定对企业征而对金融债券免税结果风险较大的课税后收益率反而低于低风险的国债造成风险和收益的不对称
为了改变这一状况我国对各种不同种类证券的课税必须形成统一的结构合理的体系才能真正达到调节资金流向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
(四)维护社会公平
应该说我国证券税收在维护社会公平方面所起的作用是远远不够的这与证券在整个中所占的地位有限制度本身不完善有关首先对于收入的企业要纳入所得征收33%的个人却暂缓征收这表明证券税收在调节的收入差别方面作用是有限 度的其次对于等个人一律按20%的边际征收我们知道的是调节个人利益悬殊的有力措施而20%的事实上使低收入者的税率要高于高收入者的税率没有起到维护社会公平的功能再次尚未可以看做是的补充它不但 能对无收益所得(存量所得)课征而且使社会个体在竞争中体现&起点公平&即防止一部分人利用父辈的高额财产一开始就占据比他人有利的地位
我国税收的与完善从我国的长远发展和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增加不应当是证券税收的主要功能而功能才是重点尤其是维护社会公平的功能这是由于
(一)证券市场增加的作用是有代价的和有限度的
证券税收增加功能的有限性表现在财政收入的增加是伴之以效率的损失的因为它意味着资金的增加导致流动性的不足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和长远发展来看证券税收到了一定阶段也将缺乏继续大幅增长的可能以印花税为例去年237亿的印 花税有两个明显的原因
一是我国的印花税高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目前对证券买卖双方各征收0.5%的印花税而西方国家则大都出于鼓励考虑业已停征现仍然征收的几个国家和地区如香港为0.6%由买卖双方平均负担但要注意的是香港是对交易所得免税的综合考虑其仍与其他国家 相差不大虽然我国处于发展初期可以相应略高但从长远看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成熟税率的趋势将是不断下调
二是我国股票的年大大高于西方国家成熟10%-20%的年换手率使得我国规模并不大的证券市场行情高峰时的却可与西方大证券市场相提并论
我国股票市场仅相当于美国日本的1%-2%而却相当于美日的三分之一左右和香港相比我国市场的相当于香港的一半却是香港1991年时的好几倍随着的成熟我国股市的年亦将呈不断下调趋势由此可见我国证券市场规模扩大对证券税收增加的影 响将在很大程度上被年换手率的降低和印花税的下调所抵消从而降低证券税收对的贡献
(二)证券税收作用是卓有成效的
证券税收对的调控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证券税收对影响较大证券税收政策的改变将使产生强烈的反响以台湾的调整为例台湾的证券交易税在1990 年上调为0.6%随之伴以从一万二千多点到二千五百点的下跌而1993年台湾通过证券交易税条例修正案将证券交易税由0.6%降至0.3%的前后股市连续四天上扬价 量齐增反应十分迅捷
2管理者能对不同的现实情况采用不同的证券税收政策比如在发展初期利润较高投机性也较强这时可适当提高而不致于产生大的负面作用在证券流动性较强时征收就不致于妨碍以至影响资源合理配置
(三)我国当前的尤其需要发挥证券税收维护社会公平的功能
我国仍是一个不成熟的弱效市场由于信息分布存在不可避免的不对称性不同投资者在中所处的地位和条件不同明显向一小部分条件比较优越信息渠道较多的投资者集中同时中仍然盛行由于公司披露信息不可避免地会产生高额成本(包括招来对手 的竞争而使计划受挫等)使上市公司在某项计划初期不可能总是及时充分地披露信息从而给内幕人士以获利的余地近年来在不断完善但由于这一工作本身的执行难度信息分布不对称的现象仍然广泛存在我们可以看到经常有某个股票忽然连日大涨等到公司发布公告广大投 资者得到消息时早已到位炒作者早已借机出货了这种少数投资者获取而大多数投资者微利或亏损的状况正迫切需要证券税收以调节不同投资者的利益发挥其维护社会公平的功能
以我国的经验来看针对状况进行的几次印花调整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随着不断完善税率和不断合理我国证券税收的调控作用必将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我国证券税收的发展与完善证券税收功能的缺陷本源在于证券的不完善和税收政策的不合理我国证券税收的发展方向应是在继续保持其增加和控制交易频率的功能基础上着重挖掘其目前有所欠缺的调节资金流向和维护社会公平两大功能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应从以下几方面对我国证券税收进行建设
(一)对不同种类的证券建立一套结构完整合理的
一般而言针对股票的比针对的证券交易税高台湾的中股票适用0.6%的适用0.1%的税率日本的规定更详细分为两档三类
我国要完善证券应适时将金融纳入税收政策之中对于可继续采用免税或征收较低这既与现行政策衔接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金融应视同企业债券一并征税也应纳入税收政策之中对征收但为了与现行政策衔接 可采用较低对于法人股征税这一问题本身并不复杂关键在于现有的大多数法人股因没有公开买卖市场难以确定其而且为了逃税其转让价格往往偏低对此可借鉴台湾的做法台湾税法规定对于未公开上市的公司股票其由稽征机关根据该公司估定如果股票成交价格显着低于那么稽征机关有权以&显着不相当&为由对其课征较高的
(二)在适当时候逐步实现证券税收的重心转移
前面已经说过我国证券税收是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与财产课税)居次要地位从而使证券税收的重要功能维护社会公平未得到充分体现统计表明发达国家和的税收结构是不同的如美国的85%来自于直接税(指和)而阿根廷政府总收入仅40%自于直接税其余大都来自于间接税(流转税)
得税是证券直接税的重点是税的一种其最大的特点即是不具规律性和不可预期性此外由于未实现的并不纳税对潜在的纳税义务人来说他可根据其意愿决定所得及实现的这也是证券所得独有的性质之一
至于交易所得是否课税有&源泉税&和&净资产增加税&两个学说前者认为交易所得因其所得来源并无规律性故不应列为后者则认为一定时期内资产净值的任何增加皆应纳入的征收范围据此世界各国对个人交易做法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征收得税有的对一定 持有期内和一定数额以上的交易所得纳入以比例税率征税有的将交易额的一定百分比直接视为所得征收一定比例税或两种并行由纳税人任选二是免征交易所得税或将其并入所得税的如新加坡台湾等这一部分国家占少数
从我国来看随着股份制改革的深入为适应国家税制的发展潮流得税是一个必然趋势因为
1.在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不规则的收入范围很广任何收入的增加均能满足经济欲望均能增加显然应包括于课税的范围内此税符合赋税的公平原则
2.得是因资产增值而发生的所得其中有不劳而获的成分理应加以调节但交易所得中有的因素还有风险性收入和其他投资报酬又不能一律视为不劳而获这是对征税应该考虑的
3.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机构依仗雄厚的实力获取暴利的现象未得到有效调节税有助于社会公平减少分配不公的程度也有助于抑制过度
从目前情况来看我们认为条件还不很成熟主要是操作技术上还存在不少问题如一个户头的同种股票可能以各种价格买进或卖出利得计算复杂其次股市对该税的承受能力如何也是一个未知数借鉴国外经验得税应在降低证券交易环节税收的基础上
如果这一应考虑以下几方面
1.得不等同于其他所得是&纸上利润&而且取之于投资用之于投资不纳入其正常的预算之内而且在高度累进的之下投资者长期积累盈利出售时税负必相应较重不利于长期投资证券交易所得中包括和部分正常所得并非全部是不劳而得所以在总体税负上应该谨慎处理 采取低税政策
2.应该采取免税额度和盈亏抵补的政策为了调节收入维护社会公平可规定一定的免税额度其次应能抵免可以设置一定限额但其余额应能前抵或后抵
3.部分得仅为名义所得是通货膨胀的一种反应并不能增加投资者的因而证券交易所得应以加以调整
4.在我国证券高的背景下征收交易应起鼓励投资抑制的作用对长的证券出售利得免税而对持有期短的证券出售利得课税尤对投机性课以重税
在具体操作过程上我们还应注意为了使综合保持在适当水平税收重心自流转税向转移的步骤应分步进行第一步是在证券所得税逐步完善的时候税率逐步下调实现所得税与流转税并重的此后随着我国的进一步成熟与完善证券交易会大大下降&做庄&行为日益减少逐步占据上风而妨碍不利于的弊端已日益明显这时证券流转税的地位进一步下降而证券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税收逐步形成以所得税为主的完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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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税收效率原则
如何实现税收效率原则
09-10-18 &匿名提问 发布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的公平原则应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按受益征税,依据能力负担。简单地说,可以概括为竞争原则、受益原则和能力原则。 1.竞争原则 税收的竞争原则是着眼于收入分配的前提条件,通过税收为市场经济的行为主体一企业和个人创造竞争环境,鼓励平等竞争。公平的机会标准是创造平等竞争的前提,因此,在市场已经为行为主体提供了平等竞争的环境下,税收应不干预经济活动不于在由于市场的缺陷而无法为行为主体提供平等竞争环境的前提下,税收应为行为主体的平等竞争创造条件在由于企业资源条件差异、行业垄断、个人的遗产继承等原因而导致不平等竞争,形成收入和财富的差异,税收就应对形成不平等竞争和收入财富差异的条件进行调节,促进平等竞争。 2.受益原则 税收的受益原则是根据市场经济所确立的等价交换原则,把个人向政府支付税收看作是分享政府提供公共品利益的价格,因此,个人税收负担应根据各人分享的公共品受益大小来确定。接受益标准,征税和受益应是对等的。对于因政府提供公共品而受益多的人,应承担较多的纳税义务;反之,则应承担较少的纳税义务。受益原则的运用是假定市场所决定的收入分配是合理的,税收分配是一种资源的转移,因此需依据对等原则进行。受益原则作为政府征税的依据,作为解释税收存在原因时自有它的理论意义。但是,由于公共品受益的非排斥性特点,使公共品受益边界无法确定,即无法确定谁受益,受益多少,从而无法采取竞争价格由市场提供。因此,受益标准作为一般原则无法在实践中推行。但在特定情况下,以税代费,按受益标准征税也是可行的。这主要是对于部分由政府提供的准公共品而言,这些公共品受益边界较为清楚,消费的竞争性又较强,由于受收费效率原因而征税,谁受益、谁纳税,并按受益大小确定纳税,因此可以提高分配效率。 3.能力原则 税收的能力原则是以个人纳税能力为依据行使征税。公平的均等标准是均等个人收入和财富的分配,或缩小个人收入和财富的差异,而由市场决定的个人收入和财富分配的结果必然不符合均等标准。因此,应以个人收入或财富作为衡量能力标准,按个人纳税能力行使征税,使负担能力比较强的人承担较多的纳税义务,负担能力比较弱的人承担较少的纳税义务,通过税收调整个人收入和财富分配结果,实现均等收入的公平目标。能力原则包括普遍征税和能力负担两个方面。 (1)普遍征税。依据普遍征税原则,市场经济中的行为主体凡是具有纳税能力的都必须普遍征税,消除税收上的一切特权。同时,排除对不同行为主体的区别对待,以及对某些行为主体不应有的减税和免税,并制止和消除逃避纳税行为的发生,使税收普及于税收管辖权下的一切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这体现了在税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这样一种平等思想。 (2)能力负担。依据能力负担原则,凡是具有同等负担能力的纳税人应同等纳税,以体现税收的横向公平;凡是具有不同负担能力的纳税人应区别纳税,以体现税收的纵向公平。税收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都涉及负担能力的指标选择。反映个人纳税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收入、支出、财富等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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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税收工具强制地、无偿地征参与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有多种多样,如税收、发行货币、发行国债、收费、罚没等等,而税收则是大部分国家取得... 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 税收三性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编辑本段]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与其他分配方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习惯上称为税收的“三性”。  1、税收的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是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权力量,依据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律或政令来进行强制征收。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国家强制性的税收法令,在国家税法规定的限度内,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税收具有法律地位的体现。强制性特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税收分配关系的建立具有强制性,即税收征收完全是凭借国家拥有的政治权力;另一方面是税收的征收过程具有强制性,即如果出现了谁我违法行为,国家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2、税收的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通过征税,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的一部分收入转归国家所有,国家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税收的这种无偿性是与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进行收入分配的本质相联系的。无偿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政府或的税收收入后无需向纳税人直接支付任何报酬;另一方面是指政府征得的税收收入不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税收无偿性是税收的本质体现,它反映的是一种社会产品所有权、支配权的单方面转移关系,而不是等价交换关系。税收的无偿性是区分税收收入和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重要特征。  3、税收的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税收是按照国家法令规定的标准征收的,即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计价办法和期限等,都是税收法令预先规定了的,有一个比较稳定的试用期间,是一种固定的连续收入。对于税收预先规定的标准,征税和纳税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非经国家法令修订或调整,征纳双方都不得违背或改变这个固定的比例或数额以及其他制度规定。  税收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统一的整体。其中,强制性是实现税收无偿征收的强有力保证,无偿性是税收本质的体现,固定性是强制性和无偿性的必然要求。  在国家产生的同时,也就出现了保证国家实现其职能的财政。在我国古代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最早出现的财政征收方式是&贡&,即臣属将物品进献给君王。当时,虽然臣属必须履行这一义务,但由于贡的数量,时间尚不确定,所以,&贡&只是税的雏形。而后出现的&赋&与&贡&不同。西周,征收军事物资称“赋”;征收土产物资称“税”。春秋后期,赋与税统一按田亩征收。&赋&远指军赋,即君主向臣属征集的军役和军用品。但事实上,国家征集的收入不仅限于军赋,还包括用于国家其他方面支出的产品。此外,国家对关口,集市,山地,水面等征集的收入也称&赋&。所以,&赋&已不仅指国家征集的军用品,而且具有了&税&的涵义了。有历史典籍可查的对土地产物的直接征税,始于公元前594年(鲁宣公十五年)鲁国实行了&初税亩&,按平均产量对土地征税.后来,&赋&和&税&就往往并用了,统称赋税。秦汉时,分别征收土地税、壮丁税和户口税。明朝摊丁入地,按土地征税。清未,租税成为多种捐税的统称。农民向地主交纳实物曰租,向国家交纳贷币曰税。  中国最早的市场税收    古代市场称为市。市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由来已久。商代末年,商人贸易就已出现,但当时手工业和商业都属官办,所以没有市场税收。到西周后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官营工商业之外,出现了以家庭副业为主的私营手工业和商业,集市贸易日益增多,因此出现了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市场税收。   周代市场在王宫北垣之下,东西平列为三区,分别为朝市、午市和晚市。市场税收实行“五布”征税制;一是分(纟次)布,即屋税;二是总布,即牙税;三是廛布,即地税;四是质布,指对违反契约文书者所征之税;五是罚布,即罚金。市场税收由司市、雇人、泉府等官史统一管理,定期上交国库。   中国最早的田税    春秋时期鲁国实行的“初税亩”。据《春秋》记载,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列国中的鲁国首先实行初税亩,这是征收田税的最早记载。这种税收以征收实物为主。实行“初税亩”反映了土地制度的变化,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中国最早的车船税   最早对私人拥有的车辆和舟船征税是在汉代初年。武帝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汉朝就颁布了征收车船税的规定,当时叫“算商车”,“算”为征税基本单位,一算为120钱,这时的征收对象还只局限于载货的商船和商车。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开始把非商业性的车船也列入征税范围。法令规定,非商业用车每辆征税一算,商业用车征税加倍;舟船五丈以上征税一算,“三老”(掌管教化的乡官)和“骑士”(由各郡训练的骑兵)免征车船税。同时规定,对隐瞒不报或呈报不实的人给以处罚,对告发的人进行奖励。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车船税停止征收。[编辑本段]四、税收的职能和作用  税收的职能和作用是税收职能本质的具体体现。一般来说,税收具有以下几种重要的基本职能:  1、组织财政收入。税收是政府凭借国家强制力参与社会分配、集中一部分剩余产品(不论货币形式或者是实物形式)的一种分配形式。组织国家财政收入是税收原生的最基本职能。  2、调节社会经济。政府凭借国家强制力参与社会分配,必然会改变社会各集团及其成员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占有的份额,减少了他们可支配的收入,但是这种减少不是均等的,这种利益得失将影响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能力和行为,进而对社会经济结构产生影响。政府正好利用这种影响,有目的的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引导,从而合理调整社会经济结构。  3、监管管理社会经济活动。国家在征收取得收入过程中,必然要建立在日常深入细致的税务管理基础上,具体掌握税源,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并同违反税收法令的行为进行斗争,从而监督社会经济活动方向,维护社会生活秩序。  税收的作用就是税收职能在一定经济条件下,具体表现出来的效果。税收的作用具体表现为能够体现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调节经济总量,保持经济稳定;体现产业政策,促进结构调整;合理调节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对外开放等。[编辑本段]五、税收原则  为了强化税收的宏观调控能力,充裕财政收入,促进经济结构和资源合理配置,保护我国在国际市场的利益,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国民经济,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综合运用以下原则:  1、充裕财政收入,强化宏观调控能力原则。  2、公平税负,鼓励竞争原则。  3、调节经济,优化经济结构原则。  4、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共同富裕原则。  5、国家集中管理和合理划分原则。  6、规范、效率和简化、便利原则。[编辑本段]六、税收的分类方式  税收分类是以一定的目的和要求出发,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各不同税种隶属税类所做的一种划分。我国的税种分类主要有:  一、按课税对象分类   1、 流转税。流转税是以商品生产流转额和非生产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类税。   流转税是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类,目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税种。  2、 所得税 。所得税亦称收益税,是指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   所得税也是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类,目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目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企业所得税法》自日起施行。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另外,国家给予了两档优惠税率: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二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3、财产税 。财产税是指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   包括遗产税、房产税、契税、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4、行为税 。行为税是指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屠宰税和筵席税都属于行为税。  5、资源税。资源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我国现行税制中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都属于资源税。   二、按税收的计算依据为标准分类   1、从量税 。从量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面积、件数)为依据,按固定税额计征的一类税。   从量税实行定额税率,具有计算简便等优点。如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等。   2、从价税 。从价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为依据,按一定比例计征的一类税。   从价税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比较合理。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和各种所得税等税种。  三、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分类   1、价内税。价内税是指税款在应税商品价格内,作为商品价格一个组成部分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税种。  2、价外税。价外税是指税款不在商品价格之内,不作为商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目前商品的价税合一并不能否认增值税的价外税性质)。   四、按是否有单独的课税对象、独立征收为标准分类   1、正税。指与其他税种没有连带关系,有特定的课税对象,并按照规定税率独立征收的税。征收附加税或地方附加,要以正税为依据。我国现行各个税种,如增值税、营业税、农业税等都是正税。  2、附加税。是指随某种税收按一定比例加征的税。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在按照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同时,应当另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缴纳地方所得税。该项缴纳的地方所得税,就是附加税。  五、按税收的管理和使用权限为标准分类   1、中央税。中央税是指由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或由地方政府征收后全部划解中央政府所有并支配使用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关税和消费税等。这类税一般收入较大,征收范围广泛。   2、地方税。地方税是指由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屠宰税和筵席税等(严格来讲,我国的地方税目前只有屠宰税和筵席税)。这类税一般收入稳定,并与地方经济利益关系密切。   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指税收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属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拥有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和资源税等。这类税直接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共同利益。   这种分类方法是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础。  六、按税收的形态为标准分类   1、实物税。实物税是指纳税人以各种实物充当税款缴纳的一类税。如农业税。   2、货币税。货币税是指纳税人以货币形式缴纳的一类税。在现代社会里,几乎所有的税种都是货币税。   七、以管辖的对象为标准分类  1、国内税收。是对本国经济单位和公民个人征收的各税。  2、涉外税种。是具有涉外关系的税收。  八、按税率的形式为标准分类  1、比例税。即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数额多少,均按同一比例征税的税种。  2、累进税。是随着课税对象数额的增加而逐级提高税率的税种。包括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3、定额税。是对每一单位的课税对象按固定税额征税的税种。[编辑本段]七、税收的其他分类方法  一、按课税目的为标准分类   1、财政税。凡侧重于以取得财政收入为目的而课征的税,为财政税。   2、调控税。凡侧重于以实现经济和社会政策、加强宏观调控为目的而课征的税,为调控税。这种分类体现了税收的主要职能。  二、按税收的侧重点或着眼点为标准分类   1、对人税。凡主要着眼于人身因素而课征的税为对人税。早期的对人税一般按人口或按户征收,如人头税、人丁税、户捐等。在现代国家,由于人已成为税收主体而非客体,因而人头税等多被废除。   2、对物税。凡着眼于物的因素而课征的税为对物税,如对商品、财产的征税。这是西方国家对税收的最早分类。   三、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为标准分类   1、直接税 。直接税是指纳税人本身承担税负,不发生税负转嫁关系的一类税。如所得税和财产税等。   2、间接税。间接税是指纳税人本身不是负税人,可将税负转嫁与他人的一类税。如流转税和资源税等。   四、其他  1、以征收的延续时间为标准: 可以分为经常税和临时税;   2、根据税收是否具有特定用途为标准: 可分为一般税和目的税;   3、根据税制的总体设计类型 :可分为单一税和复合税;   4、根据应纳税额的确定方法: 可分为定率税和配赋税;   5、根据征税是否构成独立税种: 可分为正税和附加税;[编辑本段]八、税法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宪法为依据,调整国家与社会成员在征纳税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规范,是国家税务机关及一切纳税单位和个人依法征税的行为规则。  按各税法的立法目的、征税对象、权益划分、适用范围、职能作用的不同,可作不同的分类。一般采用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两大类。  税收法律关系体现为国家征税与纳税人的利益分配关系。在总体上税收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  税法构成要素是税收课征制度构成的基本因素,具体体现在国家制定的各种基本法中。主要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减税免税、纳税环节、纳税期限 、违章处理等。其中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三项是一种税收课征制度或一种税收基本构成的基本因素。  税法具有多样性、规范性、统一性、技术性、经济性的特征。[编辑本段]九、关于税收的理论学说  社会契约论  在税收漫长的发展历史过程的早期,“纳税”似乎是人与生俱来的义务,而“征税”似乎也是国家顺理成章的权利(权力);但是,这一观念的合理性在14、 15世纪文艺复兴运动兴起后开始受到挑战。这一挑战最初来源于对国家起源问题的探讨。荷兰伟大的法学家和思想家格劳秀斯(Hugo Grotius)把国家定义为“一群自由人为享受权利和他们的共同利益而结合起来的完全的联合” ,提出了国家起源于契约的观念。英国思想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认为,国家起源于“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按约建立”的“政治国家”的一切行为,包括征税,都来自于人民的授权;人民纳税,乃是因为要使国家得以有力量在需要时能够“御敌制胜”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辩护人、思想家洛克(John Locke)在试图以自然法学说说明国家的起源和本质问题时,提到:“诚然,政府没有巨大的经费就不能维持,凡享受保护的人都应该从他的产业中支出他的一份来维持政府。”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Montesquieu)在其代表作《论法的精神》中专章(第十三章——笔者注)论述了“赋税、国库收入的多寡与自由的关系”。他认为,“国家的收入是每个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以确保他所余财产的安全或快乐地享用这些财产”。 而作为社会契约观念集大成者的卢梭(Rousseau)则将国家起源于契约的理论作了最为系统的表述。对他而言,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   因此,在古典自然法学家们看来,国家起源于处于自然状态的人们向社会状态过渡时所缔结的契约;人们向国家纳税——让渡其自然的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享有他的其他的自然权利以及在其自然权利一旦受到侵犯时可以寻求国家的公力救济;国家征税,也正是为了能够有效地、最大限度地满足上述人们对国家的要求。无论如何,纳税和征税二者在时间上的逻辑关系应当是人民先同意纳税并进行授权,然后国家才能征税;国家征税的意志以人民同意纳税的意志为前提,“因为如果任何人凭着自己的权势,主张有权向人民征课赋税而无需取得人民的那种同意,他就侵犯了有关财产权的基本规定,破坏了政府的目的”。 所以,人民之所以纳税,无非是为了使国家得以具备提供“公共服务”(public services)或“公共需要”(public necessity) 的能力;国家之所以征税,也正是为了满足其创造者——作为缔约主体的人民对公共服务的需要。  凯恩斯主义  19世纪末以来至20世纪中叶,随着资本主义从自由走向垄断,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逐步从经济自由主义转向国家干预经济的凯恩斯主义;与此同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之一的税收和法律手段之一的税法,其经济调节等职能被重新认识并逐渐加以充分运用。今天,在现代市场经济日益向国际化和全球趋同化方向发展的趋势下,世界各国在继续加强竞争立法,排除市场障碍,维持市场有效竞争,并合理有度地直接参与投资经营活动的同时,越来越注重运用包括税收在内的经济杠杆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以保证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也就满足了人民对经济持续发展、社会保持稳定的需要。   交换说  交换说认为国家征税和公民纳税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交换;税收是国家保护公民利益时所应获得的代价。“交换”(excnange)是经济分析法学派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分析法律现象时所使用的基本经济学术语之一。该学派认为,两个社会行为主体之间的相互行为,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对主体双方都有利的行为;第二种是对主体双方都不利的行为;第三种是对一方有利而对另一方不利的行为。经济分析法学家们把第一种行为称为交换,而把后两种都称为冲突。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也可以被认为是交换的一部分;这种交换是自愿进行的,通过交换,不仅社会资源得到充分、有效地利用,而且交换双方都认为其利益会因为交换而得到满足,从而在对方的价值判断中得到较高的评价。而且在这种交换活动中,从数量关系上看,相互交换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总是等值或等额的;所以不存在一方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要多于另一方的情况,也就不产生将一方界定为“权利主体”而将另一方界定为“义务主体”的问题。   公共需要论  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波斯纳(R.A.Posner)认为,“税收……主要是用于为公共服务(public services)支付费用的。一种有效的财政税(revenue tax) 应该是那种要求公共服务的使用人支付其使用的机会成本(opportunity costs)的税收。但这就会将公共服务仅仅看作是私人物品(private goods),而它们之所以成其为公共服务,恰恰是因根据其销售的不可能性和不适当性来判断的。在某些如国防这样的公共服务中,”免费搭车者“(free -rider)问题妨碍市场机制提供(公共)服务的最佳量:拒绝购买我们的核威慑力量中其成本份额的个人会如同那些为之支付费用的人们一样受到保护”。所以,由于公共服务的消费所具有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决定其无法像私人物品一样由“私人部门”生产并通过市场机制来调节其供求关系,而只能由集体的代表——国家和政府来承担公共服务的费用支出者或公共需要的满足者的责任,国家和政府也就只能通过建立税收制度来筹措满足公共需要的生产资金,寻求财政支持。   马克思主义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起源于阶级斗争,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阶级统治、阶级专政的工具。“实际上,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19] 与此相联系,马克思主义国家税收学说认为,税收既是一个与人类社会形态相关的历史范畴,又是一个与社会再生产相联系的经济范畴;税收的本质实质上就是指税收作为经济范畴并与国家本质相关联的内在属性及其与社会再生产的内在联系;税法的本质则是通过法律体现的统治阶级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国家意志。由此,国家分配论和国家意志论成为我国税收和税法本质学说的支配观点。根据这一理论,税收作为分配范畴与国家密不可分,“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即国家——引者注),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再分配的形式;税法是国家制定的以保证其强制、固定、无偿地取得税收收入的法规范的总称。[编辑本段]十、国税与地税  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正部级)。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税收承担着组织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调节社会分配的职能。目前,我国每年财政收入的90%以上来自税收,其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1994年税制改革,省级以下国、地税系统分设。  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  1、增值税;2、消费税;3、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4、中央企业企业所得税;5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6、海洋石油企业企业所得税、资源税;7、印花税(证券交易部分);8、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9、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10、车辆购置税。  地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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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我国在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实践过程中提出的一个现实课题,是我国劳务经济中比较新的一种形式,也是目前发展最快的一种形式。在认清劳务派遣实质的前提下,更重要的是要探讨劳务派遣在吸纳就业方面的潜力有多大。对于象我国这样拥有数量巨大的低素质劳动力资源的发展中国家,劳务派遣等劳务经济比较适应我国的要素禀赋,比较能够充分发挥我国的资源比较优势。特别是在近几年来我国传统的就业岗位不断减少、而劳动力供给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发展劳务派遣意义更加重大。
           1. 劳务派遣产生的背景和作用
           1.1 劳务派遣的概念
           非特指的“劳务派遣”是一个关于现象、机构、人群和行为的宽泛的概念,它有三种含义:“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型就业。
           1.1.1 “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
           “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是一种新的生产要素组织形式,是用人单位通过外在的、只从事赢利性的劳务提供业务的组织,来安排一些临时的、非固定的或特殊的工作需要的工作安排形式。
           1.1.2 “劳务派遣”组织
           “劳务派遣”组织是不同于传统企业的一种新的社会资源组织形式。它从事的是单纯经营劳动力资源的劳务活动,它通过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方式赚取利润,来生存发展。
           1.1.3 “劳务派遣”型就业
           “劳务派遣”型就业是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并接受相关的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与各类就业形式相比,“劳务派遣”型就业的特点是,它是固定期限的、依附性就业。
           与其他劳务经济形式相比较,劳务派遣有两个最大的特点,一是劳动者是派遣公司的职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与劳务中介、劳务代理不同;二是派遣公司只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不承包项目,这与劳务承包不同。
           1.2 劳务派遣产生的背景
           劳务派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自发选择的结果。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以及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度推进,我国劳动力市场主体的自主地位日益确立,他们会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供求情况趋利避害,自发地决定用工、就业形式和经营形式,这是劳务派遣产生、发展的根本前提。
           1.2.1大企业用工制度改革是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产生的主要原因
           长期以来,我国体制内积存了大量的低效率和无效率劳动力。随着企业用工制度朝着市场化方向改革,企业开始控制人员数量增长,并精简人员,劳务派遣成为企业避免直接冲击社会、进行正常裁员和非正常裁员的重要渠道。
           1.2.2劳动力市场机制作用的不断增强是劳务派遣型就业产生的主要原因
           随着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介绍事业的发展,逐步产生了劳务派遣的机构和功能。
           一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劳动力由于自身就业能力比较弱,难以自谋职业、自主就业,于是,有关部门将他们组织起来,通过劳务派遣实现就业。另外,也有一些就业能力比较强的劳动者,不满足于固定在一个正式单位中,采取了劳务派遣就业形式,以丰富自己的阅历,增加自己的收入。另外,随着大中专学生就业变得越来越困难,很多毕业生也通过劳务派遣来积累工作经验,为将来就业打基础。
           总而言之,作为市场经济产物的劳务派遣,不但满足了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需要,也为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实践服务,体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与国际市场接轨的特点。
           1.3 劳务派遣在促进就业方面的作用
           劳务派遣是劳务经济的一种形式,有利于人力资源开发。从我国的实践看,劳务派遣促进就业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3.1 使流动就业组织化,有利于促进我国农村劳动力向城镇非农产业有序转移
           到2000年止,我国第一产业从业人员占50.0%,而农村从业人数却占到全部从业人数的70.1%,就业的城镇化率严重滞后。由于农村人口增长即新增劳动力增长远快于城镇,使得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任务十分艰巨。
           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劳务派遣实现了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的有序转移:一是输入地有关部门成立劳务派遣机构,将转移劳动力集中管理起来,包括住宿等问题,以满足当地对转移劳动力的需要,如天津的做法;二是输出地在输入地成立劳务派遣机构,有针对性地帮助输出地劳动力转移就业,如山东的做法。跨地区劳务派遣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方面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有助于一部分转移能力不足的劳动力顺利实现转移就业;二是使跨地区就业更具有确定性,避免了以往劳务输出中的盲目性;三是使转移就业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更好的保障。总之,跨地区劳务派遣使流动就业组织化,有利于促进我国农村劳动力向城镇非农产业有序转移。
           1.3.2 使灵活就业组织化,有利于解决供需错位问题,降低风险
           以家政服务公司为例。目前,家政服务公司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妇联等社会团体开办的;二是民营的;三是街道社区开办的社区服务中心中。其中,大量的是中介性质的,即公司收取双方的中介费、押金,供求双方进行交易。中介性质的家政服务对三方的风险都比较大,特别是一些小规模的公司,经常发生服务人员或客户违约的事件。劳务派遣型家政服务公司的出现解决了上述问题。
           1.3.3 促进体制内就业机制转换
           劳务派遣在我国的特殊作用之一在于,它被作为一种利用现有资源、把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组织起来进行创业和就业的行动,促进了体制内就业机制的转换。
           1.3.4 提高用工效率,进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率
           劳务派遣满足用工单位需求的微观功能是它最基本的作用。首先,劳务派遣并不适合所有企业。只有当企业有用工需求,同时有资金实力、能够租赁得起劳务派遣工时,才会考虑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对于本身没有用工需求,或者虽然需要人,但本身用工成本比较低的企业,自然不会对劳务派遣产生需求。
           总之,劳务派遣是企业的一种正常存在的、有效率的用工形式。
           1.3.5 调节劳动力市场供求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对劳动力市场供求形势起到调节作用。
           总之,劳动力市场机制会通过劳务派遣等方式进行调节,以使劳动力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从我国的情况看,劳务派遣的发展有利于降低失业率,促进高素质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
           1.3.6 劳务派遣吸纳就业的潜力
           从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的情况看,在全部非农就业中,正规就业的比重平均为72%,劳务派遣的就业比重平均为1.4%,劳务派遣占非正规就业的平均比重为5.1%。虽然与其他就业形式相比,劳务派遣的规模比较小,但其发展速度最快,而且就业比重也相对稳定。一个国家正规部门就业比重高,劳务派遣就业的比重不一定低;相反,正规就业比重低,劳务派遣的就业比重也不一定高,关键还要看其他非正规就业形式的发展情况。总之,一个国家劳务派遣的规模与该国的产业结构、劳动力市场形势、制度和文化等因素有关,不能简单地进行相互比较。
           我们以世界的平均水平来推测我国劳务派遣的就业规模。2000年,我国城镇年末从业人数为21274万人,其中,单位从业人员11613万人,私营、个体业主分别为247万人和1125万人,私营、个体从业人员分别为1021万人和1011万人(私营和个体合计3404万人)。暂且假定这些可以辩明身份的、已经登记注册的人员为正规就业,则还有6257万人不属于此列,不易辨别其就业身份,这部分人占到城镇全部从业人员的29.5%。可见,我国非农正规部门就业比重略低于上述平均水平,但高于许多国家。
           2. 劳务派遣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劳务派遣的发展现状
           目前,包括劳务派遣在内的劳务经济是我国的一个新的商机,发展现状可以概括为快速发展、潜力巨大、无序竞争和缺乏规范。从调查的情况看,我国劳务派遣的现状如下。
           2.1.1 地区情况
           东部地区劳务派遣发展较快、规模较大。目前已经开展劳务派遣的地区主要包括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福建、广西、黑龙江、辽宁、吉林、江西、湖南山东等地,并且劳务派遣也在其他地区陆续不断地开展起来。据报道,广州目前从事人才租赁的公司达到120多家,北京仅劳动局颁发了资质证书的劳务派遣企业就在300家以上。据调查,北京的团兴劳动与社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已经派遣劳务8000多人,深圳的鹏劳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已面向社会租赁员工4500多人。
           2.1.2 行业情况
           采用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的行业主要是服务业、制造业和建筑业,如电信、银行、饭店、医院、邮政、家政、电力、铁路运输等服务性行业,以及建筑业和制造业的一些部门。
           2.1.3 企业情况
           劳务派遣特别受到外资企业、优势企业和国有大企业的欢迎。深圳主要是外向型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竞争激烈的电信、银行等行业对劳务派遣的需求大。一些著名的企业如深圳华为、赛格三星、赛格日立、希捷等,都使用过派遣员工。
           2.1.4 从业人员情况
           劳务派遣的从业人员以城市外来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企业下岗分流人员以及专门人才为主。
           2.1.5 职业情况
           劳务派遣的职业、岗位估计有40多种,主要有钟点工、秘书、话务员、柜台小姐、销售人员、客户经理、司机、保安、广告创意、股票运作、高级管理、市场分析、企业认证、商务谈判、外文翻译、装饰设计、课程讲学、电视拍摄、报刊写作、名人传记、时装模特、法律顾问、制造业企业辅助工种等。
           2.1.6 经营单位情况
           经营劳务派遣的主要是劳动部门下属的职业介绍中心、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转制而成的劳务派遣公司等。
           2.1.7 法律、规章建立情况
           由于传统就业形式单一,劳务派遣在我国还属于一种比较新的事物。与国外相比,我国关于劳务派遣的管理制度还极不成熟。首先,没有关于劳务派遣的立法:既没有关于劳务派遣的单独立法,已有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相关的规定。其次,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其他管理制度也没有跟上。个别地方也出台了一些有关的规章政策,但普遍存在调整对象范围过窄、调整内容不全面等问题。从调查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有关规章:
           (1)地方规章。
           (2)社会保险政策。
           (3)人才租赁政策。
           2.2劳务派遣运作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劳务派遣业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作为一个新生事务,还没有充分进入政府政策的视野。在缺乏规范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在运作中暴露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2.1 经营地位不明确
           劳务派遣机构从事的是一种特殊的劳务经济,其经营的业务还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这给劳务派遣企业开展业务造成很大影响:企业无法按业务内容进行登记注册;如何核算劳务派遣企业的收入,依据什么税法,目前没有规定。
           2.2.2 经营资质没有审批
           由于经营地位不明确,目前还没有专门的部门对其经营资质和经营业务进行审批,可能造成盲目发展的局面。
           2.2.3 混业经营问题
           从调查的情况看,很少有纯粹的劳务派遣组织,大多是以劳务承包或劳务中介为主,兼营劳务派遣。
           2.2.4 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型工作的规模和岗位缺乏规范
           目前,劳务派遣被许多企业广泛用于各种可能的岗位。有一些比较正规的企业根据自身的需要合理地安排本企业劳务派遣型工作的规模,并对劳务派遣进行严格管理。它们制定专门的劳务用工管理规定,对劳务派遣三方的职责、派遣员工的培训、考核、劳务费的发放原则和标准、以及派遣员工参加工会和党团活动等作出明确规定。合理的用工规模和严格的管理,使得劳务派遣成为企业的一种有机的用工形式。企业通过建立末位淘汰制、将空出的固定岗位让给派遣员工、把不合适的人员转为劳务工的方式,使企业用工机制更灵活,使劳务派遣成为帮助企业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和用工制度改革的有效途径,从根本上节约了经营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率。
           而另外有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借劳务派遣的名义,大规模裁员。劳务派遣还使一些企业减少或不用固定职工。如上海市嘉定区某高新企业就已经不设人事部门,也不再为职工开设养老金帐户,企业只将一定数额的费用支付给人才服务中心,职工档案保管、社会保险等有关人事工作就都交给了人才服务中心。
           2.2.5 劳务派遣三方的权益缺乏保障
           目前,凡是从事劳务派遣的,一般都能作到以下几点:劳务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都签定有劳务派遣协议书,劳务派遣机构与部分劳动者签定有劳动合同,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但是,由于我国劳动保障的总体法制还不健全,使得劳务派遣在实际运作中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导致出现以下问题:一是各派遣机构在具体协议内容和标准上做法不一,二是一些责任问题没有解决办法,三是发生争议也无法解决。结果,劳务派遣机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都无法完全得到保障。具体问题有:
           ⑴劳动合同问题。
           ⑵参加社会保险问题。
           ⑶跨地区就业的政策衔接问题。
           ⑷劳动者的其他权益问题。
           ⑸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
           3 发展劳务派遣的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劳务派遣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规模和数量还有限,从需求来看,仍然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劳务派遣虽然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但已在我国显示出促进就业的重要作用。在促进体制内就业机制转换、促进城乡就业结构转变、调节劳动力市场供求形势等方面,劳务派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以说,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劳务派遣将作为一种重要的就业形式、用工形式,继续发挥其特殊的作用。劳务派遣在发展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虽然有一些是经营不规范的问题,但是,更主要的还是法律规章不健全、政府政策缺位造成的劳务派遣业缺乏规范、发展缺乏保障的问题。
           应分阶段实施以下具体战略步骤:
           首先,近期内通过制定部门规章,使劳务派遣业享受有关就业促进的优惠政策,使之成为促进就业安置的重要渠道。
           其次,在两年时间内会同工商、税务等部门制定“发展劳务派遣业的部门规章”,明确劳务派遣的合法地位,明确劳务派遣业的经营资格及相关工商、税收政策。
           第三,用5-6年的时间,在相关法律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对劳务派遣业加以规范。
           根据以上发展劳务派遣业的基本思路和战略步骤,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3.1有针对性地鼓励发展一批劳务派遣企业
           3.1.1 发展一批专业的劳务派遣合同公司
           3.1.2发展一批有规模的连锁经营劳务派遣企业
           3.1.3 鼓励多元劳务派遣机构的发展
           3.2 有的放矢地扶持一批公益性劳务派遣组织
           在企业劳动力调整时期,要根据具体情况,对于确实有市场的地区,可以将发展公益性的劳务派遣组织作为促进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吸纳破产关闭企业职工、以及失业人员就业的有效途径,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3.2.1 规定公益性劳务派遣企业的认定条件
           3.2.2 将公益性劳务派遣纳入再就业政策体系,享受相关政策
           3.3 实行劳务派遣许可审批制度
           ——鉴于劳务派遣业涉及到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开办劳务派遣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并实行年审制度。
           ——各地应根据当地情况,在坚持适度竞争的原则下,通过实行行政许可和控制进入门槛,合理控制劳务派遣机构的数量。
           ——对不同经营对象、经营领域的劳务派遣公司设置不同的注册资金等要求。
           ——除非特批,否则,必须坚持分业经营,劳务派遣机构不得同时经营劳务承包、劳务中介和劳务代理。
           3.4 制定相关政策规定
           ——制定劳务派遣业的税收制度。规定以劳务费扣除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以外的收入为税基,实行较低税率。
           ——尽快制定劳务派遣企业工商登记的类别,使其法律单位明确。
           ——涉及到劳务派遣公司的税收问题,应改进目前社会保险的缴费制度和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派遣公司出具正式的缴费凭证。
           3.5 在劳务派遣条例中明确劳务派遣三方的责权利
           劳务派遣是一种劳动关系比较特殊的用工形式、就业形式和经营形式,它与传统的劳动力市场运作和管理模式存在冲突。为此,应对劳务派遣有一定的制度性限制,如劳务派遣工可从事的行业、工种,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条件等。但是,劳务派遣也是劳动力市场的一种正常现象,管制太多,不利于其发展。
           ——从事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机构必须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务派遣协议》,其中必须规定劳务费的构成、支付方式、以及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其他内容。
           ——劳务派遣企业必须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劳动合同期满后,在一个最低期限内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定劳务使用协议。连续一定时期使用同一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将其转为正式工。
           ——研究制定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工种等。
           3.6 对劳务派遣从业人员采取灵活的社会保险政策
           在劳动力市场管制放开的情况下,对不同就业形式的差别政策对劳务派遣有重要影响。劳动立法、劳动制度和政策对正规就业保护的程度越高,对非正规就业保护的程度越低,对劳务派遣的需求就会越高。因此,我们主张对于劳务派遣从业人员采取灵活的社会保险政策。
           劳务派遣企业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正式职工正常缴费,临时劳务派遣人员参照其他规定缴费。针对流动就业者的情况,应该积极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帐户。
           3.7 加强对劳务派遣的劳动保障监察,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的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包括派遣公司、使用派遣人员单位(包括家庭)。针对家政服务点多面广现有的劳动保护监察力量手段不够的情况,可考虑通过对派遣公司的专管员、督导员进行劳动法律政策培训,使其持证上岗的方式,让其担当一部分监督职能,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张丽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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